| 新办普通中外合资、合作项目需提交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材料 |
|
| 2007-02-05 10:53 文章来源:桐乡市外经贸局 |
| 文章类型:编译 内容分类:其它 |
1、镇、乡政府(街道办事处)或主管部门合同、章程的上报文件
2、合同、章程(含实物投资清单、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合同有关附件)
3、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
4、投资各方对合营企业正、副董事长,董事的委派书
5、监事或监事会名单及委派书
6、投资各方营业执照
7、投资各方资信材料(如中方是国营企业,又有固定资产投入的,须出具国资局同意合资合作的意见书和国有资产评估部门的证明,集体企业可比照办理)
8、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资格证明(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)
9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
10、项目报告核准批复
11、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公证件和认证件;港、澳、台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主体公证件
12、环保部门意见
13、涉及用地及新建建筑物的,提供用地审批意见、土地证复印件或项目选址意见
14、租赁厂房及设施的,提供租赁协议(正本)及出租方产权证明
15、某些特殊项目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意见
上述文件各一式两份,装订成册。
|